《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修订)》、《关于调整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鲁科字〔2022〕78号) 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强科技强省建设。 (1)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①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②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省科学技术青年奖授予未满40周岁(女性科技工作者可放宽至42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①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②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 ③企业创新创业类:在山东省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3)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②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③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4)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②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③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①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②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③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④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6)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①在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②在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的; ③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④在我省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1)提名。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个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人选)进行提名遴选,合理选择提名奖种和等级,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及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至省奖励办。省奖励办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 (2)评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提名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3)授奖。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 (1)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300万元,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2)省科学技术青年奖的奖金为每人50万元,每年授奖人数10名。 (3)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 省科技厅法规处(0531-51751138、51751063、51751067)
文章来源:省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宣传中心